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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创新实践——各方热议市场监管总局网店登记新政

中国市场监管报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0-02-19

编者按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量也急剧增长。《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条款同时规定了豁免登记的情形。如何为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符合电子商务经营特点、高效便利、兼顾线上线下一致性的登记注册服务?值得研究。


去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意见》同时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意见》的出台得到了广泛响应,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动开展政策宣传、优化后台系统,为平台内经营者快捷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浙江、山东、广西、北京、四川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意见》发出首批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与此同时,《意见》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网络经营场所”如何具体界定和规范等问题,也引起了系统内人士、电子商务领域专家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广泛讨论。




专家视点


配合《电子商务法》实施作出的快速反应

  

《意见》旨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更为具体地讲,《意见》提出的操作层面的规范性要求,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同时也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提出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并强调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便利性”要求在以往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关于行业监管的制度规范。很显然,这是为了回应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特别担心的问题——电商立法是否会限制创新活力。无可回避的是,不少人对行政监管仍然存在效率不高的刻板印象,《意见》对此给出了积极的回应。

  

第二,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意见》创新性地规定网络经营场所可以登记为经营场所,前提是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这一表述非常务实,将之纳入登记内容,极大地方便了实际中大量存在的网店店主,也使得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与实践紧密对接。根据主体组织形式的不同,对登记内容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监管效率的考量。

  

第三,从监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出发,《意见》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主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尽可能地简化监管结构、减少监管内容,始终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而从整个监管体系的结构安排来看,主管机关实际上并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直接监管,而是采取二元结构——平台向主管机关负责、平台内经营者则主要由平台来管理,主管机关直接监管平台内经营者既无必要亦无效率。

  

当然,也不得不承认,《意见》的基本内容仍然有些抽象,在可操作性方面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比如,在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践中,一些主体既是平台经营者,也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此类主体在登记时可以同时贴上两种“标签”吗?再比如,《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属于登记性质还是仅为备案?如果平台经营者报送,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具体为何种?

  

综上所述,应当积极看待市场监管总局配合《电子商务法》施行作出的快速反应,鉴于《意见》部分条款的抽象性和过于原则性,更期待市场监管部门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制度,更好地发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明)


经营场所登记必须处理好“住改商”问题

  

互联网监管工作需要树立互联网思维。《意见》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登记新规——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禁止擅自将经营场所搬迁到住宅房屋,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互联网思维。

  

上述规定一方面考虑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即大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的商品买卖或者服务活动并不依赖于物理场所;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与《物权法》中“住宅商用规则”的衔接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然而,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物权法》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尚未获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利用小区住宅房屋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因为频繁的物流活动等行为给业主和小区居住环境带来诸多影响。多数业主对此仅是抱怨,而不能采取实质性维权行动。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网络经营场所与住宅类经营场所相互区分的规定,就会在提供登记便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规的“住宅商用”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熊丙万)


互联网思维贯穿始终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有效监管数量庞大的网店经营者?《意见》的规定体现了主体登记和行为监管并重的思路。同时,《意见》还体现了对微商的管理,主体登记是规范微商的主要抓手之一。

  

《意见》突出体现了以下亮点:一是互联网思维贯穿始终,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经营的特点;二是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这是市场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的体现;三是区分线上和线下,将前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线上经营,同时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这是从严治理的体现;四是再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实事求是地说,《意见》对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并没有作出细化解释。未来需要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实践需要,分层次、按体系明晰各自职权,细化相关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登记不能与《劳动法》相关规定冲突。比如,不能将雇员变相变成个体工商户,把原本的雇佣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如果这样,《劳动法》规定的企业需要缴纳社保、签署劳动合同等劳动者权利,可能因为“过度登记”成为泡影,伤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必须充分考量实践情形的多样性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及《意见》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本地实践,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指南》,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登记工作,让个人网店获得“归属感”,让网购者更有安全感。与此同时,对《意见》具体执行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问题。《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可否认,上述定义还停留在PC时代,认为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随着电子商务的泛化发展,传统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演进,通过微信朋友圈、社交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越来越多,各类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服务。对这些平台应如何界定,或许会成为登记及监管的一个难题。

  

第二,商事主体登记与监管的衔接问题。任何人的行为一旦具有经营属性,就成为法律上的商事主体,登记不仅是身份确认,还涉及税收、统计、社保缴纳以及现行一些法律的适用。《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住所虽为登记事项,但并不载明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住所变更后,市场监管部门能否及时变更取决于经营者是否提出申请。如果因为网络交易平台虚拟性的特点而以住址所在地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管辖,容易在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消费维权上出现漏洞。我们建议,仅把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应同时包含网络经营场所和身份证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地址,以便于线上线下同步精准定位,也有利于对经营行为的追溯以及确定司法管辖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我们认为,下一步应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公示商事主体信用状况。信用公示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自身信用的展示,而且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交易相对人查看公示信息,能够确切地了解与该商事主体有关的营业事项,更安心地进行交易,因此建议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相关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建立线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统一登记平台。按照依法登记、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高登记注册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应考虑建立线上电子商务经营统一登记平台。

  

第三,多方面考量,确定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电子商务法》对免予登记的情形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才能让商事主体和登记人员“心中有数”。我们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会商财政、税务部门,从国家的税收政策中找依据,综合考虑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种类、频次、累计数额等,确定较为细化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零星小额交易界定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康燕 杨洁)


登记监管衔接需要统筹考虑

  

《意见》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

  

《意见》没有采取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方式,体现了市场准入规则的统一性,也符合放管结合的要求。这是市场监管总局站位全局的考量,基层完全支持。

  

《意见》仍是一个原则性文件。

  

豁免登记情形需要细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两类豁免登记情形作出了规定:(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据此,《意见》需要对《电子商务法》所说的零星小额交易作出定义。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营利性、持续性、正当性三个特征予以考虑,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

  

经营场所登记需要考虑多样性。一是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明确标准,统一规范,是用网址还是用域名,还是用平台+店铺地址?目前,江苏省统一要求使用“××平台+店铺网址”的方式,并要求网址简短、唯一,网址内用语标明网店的部分应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这不失为一个优选方案。二是住所除了载明居民所在地和居民常住地以外,现实中还有网店租赁地(众创空间或某个工位)等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办理网络经营场所证明,要避免与登记互为前提。

  

《意见》未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基于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殊性,尤其要注意平台内迁移与跨平台迁移问题,还有实体店迁移但网上经营场所未迁移等具体问题,这些问题与现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顶层设计予以完善。笔者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跨平台迁移的,应当先办理注销,然后开业,而不是简单的变更登记。因为需要重点考虑原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从A平台变更到B平台,很有可能名称、经营场所都发生变化,很容易“金蝉脱壳”,而办理注销后再开业,有公示和债权申报的流程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示的实现方式还需要丰富和具有弹性。《意见》要求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那么,社交平台上的微商等没有首页的经营形式如何落实前述公示的要求?

  

登记与监管必须一并考虑、统筹解决。

  

宽进和严管需要平衡,否则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设计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制度需要兼顾以下监管问题。

  

围绕结算环节建立新型监管体系。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往往人货分离、交易双方不见面、经营地址为虚拟,合同签订地、交易地、经营者所在地、货物存放地等均可以不在同一地方,与传统交易方式完全不同。再按照传统的以货找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根本行不通。由此倒逼监管方式创新。笔者建议,建立以结算为中心的新型监管体系。一方面,加强信息公示方面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必须做好数据备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尤为重要的是要善于与第三方合作,以结算为中心,迅速查清资金流向,必要时申请金融机构停止支付或冻结相关资金。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办理登记时要求仅在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第三方支付方式,不失为一种选择。

  

研究不予登记问题。对申请人行为能力达不到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申请人身份特殊(属公务员等)、存在特定情形(如对严重违反网络交易秩序的经营者可以剥夺其一定期间再次进入网络市场的权利,韩国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等,均应不予登记。(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 魏磊)




企业声音


阿里:电子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实践

  

《意见》是市场监管总局配合《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电商平台上的小微经营者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便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持续稳定开展经营活动。

  

《意见》对一直以来困扰平台内小微商家的市场主体登记难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让《电子商务法》中“网络经营场所”的提法落地,允许仅在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其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具体操作上,由平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意见》充分契合了电子商务经营的客观现实,是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鼓励平台内小微商家创新创业的有效措施,是市场监管总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服务经济发展的良法善策,是实现“管好市场”与“经济发展”双赢的科学施策。

  

根据《意见》要求,阿里下属淘宝平台为平台内网店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快捷地出具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近期,淘宝平台还将继续优化系统设计,及时推出网络经营场所证明自助打印功能,方便平台内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


拼多多:积极贯彻落实 期待更多创新

  

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后,今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使用了“网络经营场所”的概念,标志着网络法律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在此背景下,《意见》明确规定网络经营场所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这是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创新性举措,体现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更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电子商务法》主要执法部门的担当。这一创新性制度设计,将大大拓展就业渠道和创业空间,有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拼多多作为覆盖全国的全品类电商平台,认真领会学习《意见》精神,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一是向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宣传《意见》的内容,告知其线下办理营业执照和线上开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具体路径,并发布《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系列公告;二是第一时间开发了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短代码技术,以便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捷录入和记载于营业执照上,方便消费者查询;三是第一时间开发了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系统,为广大经营者快速提供拼多多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为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精神,拼多多同时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快速答疑服务。

  

从目前实践看,《意见》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两方面的统一推进:一是迫切需要统一全国各地为仅在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标准,包括“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判定标准和登记流程;二是统一线下生产经营活动的判定标准。《意见》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仅限于线上经营活动,但线上经营活动必然需要线下物流、仓储等方面的配合。如何界定线下经营活动,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给予指导,并统一各地实践标准。(拼多多公共政策总监 徐敏韬)


口袋购物:有效指导电商合规经营

  

《意见》的出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加强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意见》强调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时为仅在线上经营的平台内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创设了充分体现互联网思维的便利化制度。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子商务领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实践,为网店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有力的引导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落实《电子商务法》及《意见》相关规定,口袋购物分三个阶段做好准备工作。第一阶段:启动落实《电子商务法》合规项目,拟定合规计划,按期跟进执行;组织学习《意见》,成立合规登记项目组。第二阶段:开展《电子商务法》宣传,针对主体登记等问题进行百问百答指导;对重点商户多次推送合规提示,一一对接、指导,引导商户主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三阶段:上线虚拟地址平台统一凭证一键生成应用模版,为商户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对于《意见》的具体执行,我们也存在一些疑虑。比如,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按照统一标准和尺度为平台内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属于豁免登记情形的商户,登记机构与监管机构能否保持协同统一?关于豁免登记情形,是否可以制定更具操作性和识别度的判定标准?鉴于平台内商户数量巨大,能否给予平台经营者实现全面合规的期限?(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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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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